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综执不罚决字〔2025〕第0055号
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综执不罚决字〔2025〕第0055号
当事人:安顺衡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MA6DLQUR7M,法定代表人:林耿,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顶云街道办电子商务产业园。
经查明,安顺衡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的衡润•西南旺府建设项目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7.782万元,在收到县水务局下发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责令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通知单》后仍未缴纳。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25日立案。
鉴于安顺衡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县水务局的催缴通知后,积极与县水务局沟通协调进行整改,并积极筹措资金,但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所致未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后经过多方筹措,于2025年11月14日已经缴纳了该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经县水务局证实,逾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间是在我局开展调查期间,在调查过程中安顺衡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一直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真实说明确实存在客观原因导致未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并非故意为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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