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3号
关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3号
单位名称:安顺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884057856
法定代表人:李国安
地 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印象安顺财富中心B座15楼
经查明,2016年至2019年期间,你单位建设的关岭自治县关花大道项目未取得林地使用手续,非法占用林地面积5.5652公顷(55652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和《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20年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如下证据证实:
1、贵州天保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安顺市关岭县关花大道道路工程违法使用林地调查报告》及《安顺市关岭县关花大道道路工程违法使用林地补充调查报告》;
2、2017年5月8日关岭自治县林业局出具的《停工通知》;
3、2020年5月6日关岭自治县林业局出具的《关岭自治县关花大道道路工程业主方是否到林业局办理林地手续的说明》;
4、2023年6月26日关岭自治县林业局出具的《使用林地批复》(关岭县〔2023〕临时12号);
5、2023年6月20日省林业局出具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6、询问笔录。
依据《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20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责令安顺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六个月内恢复原状、归还林地,并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陆拾陆万柒仟捌佰贰拾肆元整(¥667824.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安顺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