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7号

日期:2026-04-28 11:36

来源: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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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7号

单 位 名 称:贵州岭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MAAJRKE11Q

法定代表人:周玉龙

住  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自治县顶云街道黄果树游客接待中心三楼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玉龙

身份证号码:5225**********0037

住  址:贵州省关岭自治县龙潭街道摆布村三组82号

直接责任人员:吴涛

身份证号码:5222**********3317

住  址:贵州省江口县怒溪乡骆象村关洲组

经查,关岭自治县新能源汽车生态充电站建设项目于2024年8月开始施工,施工单位是贵州岭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周玉龙,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吴涛。该项目未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违法行为情况属实。     

本机关认为贵州岭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如下证据证实:

1.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现场检查图片;

2.贵州岭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贵州岭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询问笔录。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相关人员作出以下处罚:

一、对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玉龙罚款叁仟元整(¥3000.00);

二、对项目直接责任人员吴涛罚款叁仟元整(¥3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贵州岭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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