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综执罚决字〔2026〕第0053号

日期:2026-07-22 16:27

来源: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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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名 称:贵州馥远茶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MA6HQUA51W

法定代表人:傅 川

住  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县沙营镇沙营村富源山庄

经查明,贵州馥远茶业有限公司在沙营镇沙营村建设的关岭县馥远碾茶流水线厂房建设项目,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4亩的情况属实。本机关认为贵州馥远茶业有限公司违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三十七条第一款,《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有如下证据证实:

1.关岭自治县林业局关于关岭县馥远碾茶流水线厂房建设项目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移送函;

2.关岭县馥远碾茶流水线厂房建设项目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勘验报告;

3.贵州神马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岭县馥远碾茶流水线厂房建设项目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勘验报告》;

4.沙营镇沙营村郭培伦等8户农户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5.询问笔录。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贵州馥远茶业有限公司三个月内办理林地合法使用手续,并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壹仟捌佰肆拾叁元贰角(¥184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贵州馥远茶业有限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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