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税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日期:2024-05-23 16:59

来源:关岭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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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执法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承办机构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
1 对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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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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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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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偷税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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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违反纳税申报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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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逃避追缴税款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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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抗税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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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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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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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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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对非法印制发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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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违反征管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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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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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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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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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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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非法提供银行账户等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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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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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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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或者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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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对虚开、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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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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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对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或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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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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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对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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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四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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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采取的加收滞纳金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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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不缴纳应纳税款采取的扣押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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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采取的冻结、扣押、查封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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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0 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等行为采取的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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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1 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并有明显转移隐匿迹象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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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对处罚决定逾期不复议也起诉又不履行行为采取的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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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税款的追征 行政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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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对增值税的征收 行政征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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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35 对消费税的征收 行政征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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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36 对车辆购置税的征收 行政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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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第十条 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37 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行政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四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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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行政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二十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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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对资源税的征收 行政征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2011年9月30日,   国务院令第605号)第十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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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 行政征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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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对房产税的征收 行政征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令第90号)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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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对印花税的征收 行政征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1988年8月6日,国务院令第11号)第十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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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 行政征收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2月8日,国发[1985]19号)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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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 行政征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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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对耕地占用税的征收 行政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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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 行政征收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2016年3月28日,财税[2016]25号)八、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 关岭县税务局及所属税务分局
47 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 行政征收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90年6月7日,国务院令60号)第五条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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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税务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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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49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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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核定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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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51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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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人出境 其他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四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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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欠税公告 其他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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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要求纳税人提供担保 其他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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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其他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五十四条第(六)项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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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调取纳税人当年账簿 其他权力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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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税收优先权 其他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第二款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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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等行为而采取代位权、撤销权 其他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五十条第一款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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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15日,国发〔1986〕90号)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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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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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决定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                                 
61 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第(二)款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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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1月27日,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第四款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62 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的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五条第一款“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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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452号)第十六条 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3 建造并销售普通标准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1月27日,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 关岭县税务局及所属税务分局
64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个人所得税优惠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五条第二款“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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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注销税务登记的核准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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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公布 其他行政权力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第一条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关岭县税务局及所属税务分局
67 纳税评估 其他行政权力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第三条第一款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第五条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 关岭县税务局及所属税务分局
68 获取大企业涉税信息 其他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条第二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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