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镇2026年行政检查计划

日期:2026-05-12 16:32

来源:永宁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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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镇2026年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上限 备注
1 永宁镇人民政府 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全年 现场检查 每家企业全年不超2次
2 永宁镇人民政府 辖区内人个、企业单位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 每家单位全年不超2次
3 永宁镇人民政府 辖区内河道 检查河道是否存在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乱排污以及汛期安全隐患排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  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                  
《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二十条  河道日常保护与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由河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协助做好河道清淤疏浚及堤防、护岸维修养护等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清淤疏浚及堤防、护岸的保洁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河道保护与管理工作。
全年 现场检查 半年1次,根据实际情况变动
4 永宁镇人民政府 全镇企业单位 食品安全检查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023年11月29日)
第五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农村集体聚餐管理职责:
(一)负责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前报告登记工作,并开展食品安全指导;
(二)督促引导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向村(居)民委员会事前报告;
(三)对承办者的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信息登记建档,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作用。鼓励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纳入村规民约。
全年 现场检查 每家企业全年不超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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