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2-05-27 10:40

来源: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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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岭)文罚字〔2022〕第002号

当事人:关岭三源书店(陈国梅)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520424MA6GLW6X2L)

负责人:陈国梅 

住所(住址等):关岭自治县关索街道百货大楼三楼

2022年3月11日15时15分关岭自治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白祖兴(24040521005)、黄瑶(24040521009)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关岭三源书店开展日常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常经营,场所内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424MA6GLW6X2L)、《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证号:安关新出发图书零字第005号)。检查中发现该书店货架上摆放有《英语语法大全》《语文知识大全》

《作文技巧总结》等8本图书,均无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且封底书号978-7-5484-3352-1为同一书号,涉嫌未经许可发行侵权盗版的非法出版物其行为涉嫌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基础上,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现场《英语语法大全》《语文知识大全》《作文技巧总结》等8本图书进行查封扣押,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陈国梅现场提供进货单(贵州三杰文化有限公司批销单)复印件1份。

因当事人涉嫌发行侵权盗版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涉嫌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3月11日,经本机关批准按照一般程序予以立案。

2022年3月17日,关岭三源书店负责人陈国梅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同日,对抽取的样书进行送鉴。

2022年4月25日,我局收到贵州省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鉴定书》(黔宣出检鉴字〔2022〕7号),鉴定结果均为侵权盗版的非法出版物。

2022年5月10日,本案调查终结。

现调查查明,关岭三源书店负责人陈国梅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424MA6GLW6X2L经营者陈国梅,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12年2月21日,经营范围:图书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证号:安关新出发图书零字第005号,发证日期:2019年9月11日,经营范围:图书零售。当事人于2021年8月14日从贵州三杰文化有限公司购进图书《英语语法大全》《语文知识大全》《作文技巧总结》《数学公式大全》各5本,共20本,每本进价6.64元,支出92.88元;截止2022年3月11日共售出《英语语法大全》《语文知识大全》《作文技巧总结》《数学公式大全》各2本共8本,每本售价7.74元,违法经营额61.92违法所得8.8元。4本退回供货商,剩下8本。经贵州省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均为侵权盗版的非法出版物。关岭三源书店陈国梅)2022年3月11日未经许可发行侵权盗版的非法出版物事实成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关岭)文综检字〔2022〕第011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1页,现场检查取证照片7张,证明2022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关岭三源书店(陈国梅)检查时,关岭三源书店(陈国梅)的经营状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

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发行侵权盗版的非法出版物的事实。

3.关岭三源书店《营业执照》(副本)、《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真实有效。

4.关岭三源书店经营者陈国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执法机关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具有法律效力。

5.陈国梅于2022年3月11日提供进货单(贵州三杰文化有限公司批销单)复印件1份,证明其进货的渠道、进货的时间、进货的数量及价格。

6.贵州省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鉴定书》(黔宣出检鉴字〔2022〕7号)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送鉴的《英语语法大全》等4本出版物均为侵权盗版的非法出版物。

以上证据获取程序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关岭三源书店(陈国梅)未经许可发行侵权盗版的非法出版物,其行为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版物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出版物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拟决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发行侵权盗版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涉案的8侵权盗版的非法出版物;3.没收违法所得8.8元;4.罚款1000元人民币。 

2022年5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关岭)文综罚告字〔2022〕第0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2年5月24日,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出版物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未经许可发行侵权盗版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对你(单位)未经许可发行侵权盗版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涉案的8本侵权盗版的非法出版物;3.没收违法所得8.8元;4.罚款1000元人民币。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或贵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涉及法规条款具体内容附后)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2022年5月2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及法规条款、部门规定

一、《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四)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三、《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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