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25-01-21 10:30

来源: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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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以下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32号)及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2022年印发的《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和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按职责共同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主管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进行审核;将省本级预算和绩效目标及时批复至主管部门,并会同主管部门及时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和绩效目标;会同主管部门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主管部门。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作为省级主管部门,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主体,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参与制定完善具体管理办法;负责审核申报文件和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分配方案,配合财政部门及时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和绩效目标;负责项目谋划、评估论证、入库储备、组织申报、绩效评价;组织和指导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自查自评;负责本部门项目库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等。

市县财政部门。配合市县主管部门申请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组织做好预算执行,及时拨付资金;指导和监督市县主管部门健全财务制度、内控机制,会同市县主管部门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

市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涉及项目申报,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分配方案,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做好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以及任务清单实施;完成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等。

用款单位。负责围绕绩效目标实施项目和使用资金,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四条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要紧密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深入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提升全省公共文化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改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基础条件,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促进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突出重点、目标导向、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分工负责、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宣传、文化、广电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开展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其中:

(一)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用于直接补助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政府部门不得提取管理费、维护费、折旧费等。凡是经过电影主管部门委托或招标中标的国有、集体、民营、个体等农村电影放映主体,在农村地区开展电影公益放映活动的,均可以享受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

(二)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运行维护专项资金用于:一是建设经费,包括发射系统及相关附属系统设施设备的购置费用,与工程建设直接相关的招标代理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验收费等费用;二是运行维护经费,包括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的电费、发射机维护材料、备品备件和通风设备、信号源、天馈线、多工器等设施设备和应急广播系统的日常维护费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九条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十条 因素法分配的主要内容

(一)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

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负责按照“一村一月一场”的标准,确定下一年度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根据场次补贴负担比例(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按照不低于200元/场的标准给予场次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160元,省级财政负担14元,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各负担13元),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二)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运行维护

根据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运行维护费测算标准,对纳入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项目范围的调频发射机、中波发射机、数字广播发射机、数字电视发射机的运行维护予以补助,以各市(州)县广播电视发射台发射机数量、功率进行测算,省广播电视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支持对象,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三)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

根据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测算标准,因素法分配主要包括基本因素,基本因素按因素数据、权重分配各市(州)金额,因素法分配的资金不低于省级财政安排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总量的10%。基本因素及权重分配标准:常住人口数(权重10%)、乡镇(含街道)个数(权重15%)、行政村个数(权重15%)、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个数(权重15%)、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面积(权重20%)、人均公共文化服务次数(权重10%)、民族地区情况(权重15%)。按照当年省委、省政府及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工作任务要求,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第四章  资金申报及审核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根据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按照“职责明确、相互配合、各司其职”“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在项目申报、审定、执行、评价、监督等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市县项目的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确定分配方案后,将资金切块下达市(州),再由市(州)在辖区内进行分配,市(州)不需申报。

(二)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照提前一年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的原则开展,申报程序如下:

1.下达申报通知。每年4月至5月,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根据年度支持重点和方向,下达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申报通知。

2.项目申报。每年6月至7月,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区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并汇总当地项目申报材料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3.项目审核。当年8月至9月,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相关人员根据申报情况进行审核、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根据审核结果,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按程序纳入省级预算项目库。

(三)市(州)、县(市、区、特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本部门、本行政区域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四)有下列情形,专项资金一般不予支持:

1.根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结果反映,专项资金存在挪用、挤占资金,预算执行严重滞后,项目实施未达到预定绩效目标等违反财经法规情形。

2.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拨付管理

第十四条 省本级支出由省财政厅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下达省文化和旅游厅;补助市县支出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五条  市(州)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及时制定分配方案,于30日内按程序下达至本级有关单位和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有关会计制度、政府采购、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全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各级文化和财政部门要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方式。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购置形成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若在执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同级宣传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广播电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州)对口部门审核后,报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二)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和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的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专项资金拨付后未按时执行,形成结转结余资金的,应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除涉密信息外,省级宣传、文化、广电主管部门按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告栏等载体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

市(州)、县(市、区、特区)宣传、文化、广电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应参照省级做法,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门户网站等公开。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宣传、文化、广电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补助市县资金的日常监督,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主动接受项目绩效评价,对提交的绩效评价资料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宣传、文化、广电行政部门应按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意识。各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报和细化分解、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宣传、文化、广电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并落实好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专项资金使用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宣传、文化、广电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包含挤占或挪用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执行期限暂至2028年12月31日。专项资金实施期满后,根据政策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财政厅 省委宣传部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2〕1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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