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注销管理办法

日期:2019-01-02 17:11

来源:关岭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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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注销

第二十三条  死亡注销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属书面申请;

(二)死亡医学证明或火化证明或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出具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农村只需提供申请或相关证明材料);

(三)户口簿或死者身份证。

     第二十四条  公民死亡后其亲属或抚养人不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由社区(驻村)民警入户发放公民因死亡注销户口告知单,并要求其亲属签字后,由派出所直接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对其亲属拒不签字或联系不到亲属的,由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负责人确认签字、盖章后,由派出所直接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将注销情况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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