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外迁入申请材料
市外迁入
第二十五条 市外迁入在人口系统中共分为以下类别:批准迁入人员落户;省内院校招生落户;省内院校学生退学、毕业落户;省外招生落户、省外院校学生退学、毕业落户;加入国籍(或港澳台回大陆定居)。
第二十六条 贵州省内的户口迁移实行“网上办理”,凡符合迁入条件、所需材料齐全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次办结。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网上办理”业务范畴:
(一)迁入地派出所事前掌握迁移人已出国、出境或涉及未结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并认为暂不宜办理迁移手续的;
(二)未经监管执行单位出具同意迁移户口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监管对象;
(三)公安机关认为其它不宜网上迁移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批准迁入人员落户
批准迁入人员落户分为:投靠、购建房、调动就业、投资、军人异地安置、华侨回国定居、学生异地落户、其他落户。
(一)投靠(含夫妻投靠和直系亲属投靠)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夫妻结婚证明或相关亲属关系证明;
3.被申请人户口簿或身份证。
(二)购建房需提供以下材料:
1.签移人书面申请;
2.房产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或自建房相关手续;
3.被申请人户口簿或身份证;
4.社区民警入户走访调查核实材料。
(三)调动就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人事部门工作调动文件或相关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注:符合人才引进标准的按调动就业办理。
(四)投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相关部门出具的资质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五)军人异地安置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部队师以上政治部批准安置文件。
(六)华侨回国定居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相关材料;
3.亲属关系证明或固有住房证明。
(七)学生异地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就业报到证或相关证明。
(八)其它户籍业务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居住半年以上的省内、省外来安人员可凭本人申请、居住证到居住地辖区派出所落户。
第三十条 退休回原籍的需提供退休证明和原籍相关证明;
第三十一条 省内院校招生落户需提供户口迁移证
第三十二条 省内院校学生退学、毕业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学校退学证明或毕业证或户口迁移证。
第三十三条 省外招生落户需提供户口迁移证
第三十四条 省外院校学生退学、毕业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学校退学证明或毕业证或户口迁移证。
第三十五条 加入国籍(或港澳台回国定居)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公安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证书或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亲属关系证明或固有住房证明。
第三十六条 办理落户时,户籍民警应完整准确的登记落户人及所有户内人员的主、辅项信息,特别是要规范采集人像照片。户口办结后,户籍民警应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落户人核对签字捺印,并告知办理居民身份证相关事项。
第三十七条 跨省的户口迁入、迁出,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的《户口准迁证明》,迁出地派出所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三十八条 网上迁出人员为户主的,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对人口信息系统、居民户口簿的相关内容及时进行改注,在居民户口簿上注明新的“与户主关系”及变动时间,实现人口信息系统与居民户口簿一致,避免出现家庭关系逻辑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