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迁移

日期:2025-09-12 15:12

来源:关岭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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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申请条件 :一、事项名称迁入户口-购房、建房。二、权利类型行政确认三、受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政务中心)。四、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省内迁入当场予以办理,省外迁入的10个工作日核准。五、受理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六、申请条件,居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另一地经常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将户口迁至经常居住地。公民因亲属投靠、高层次人才引进、录、聘用、工作调动、购建房、投资(经商)、务工、大中专院校入学、大中专院校毕业退学辍学回原籍、僧人道士、部队家属随军等原因申报户口迁入的,凭有关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七、禁止性要求无。八、办理方式服务窗口办理。九、办理结果出具登记户籍信息的《居民户口簿》。十、监督投诉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十一、咨询查询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十二、行政复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十三、行政诉讼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申报材料: 1 .书面申请(必需) 2 .居民户口簿(必需) 3 .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申请户口迁入的需提交: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备案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必需) 4 .在农村建房申请户口迁入的需提交: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使用权证明(必需)

收费标准: 免费

承诺时限: 省内迁入当场予以办理,省外迁移的按《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规定时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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