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岭分局公告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岭分局公告
关岭兴隆矿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局办理你公司位于花江镇享乐村的饰面石灰岩矿重晶石洗选厂项目未验先投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岭分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安关环催字〔 2022 〕1号),你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请于收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凭《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7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岭分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岭分局
2022年6月6日
附件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岭分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安关环催字〔 2022 〕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关岭兴隆矿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0508175379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花江镇享乐村
法定代表人:王自力
你公司实施的未验先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1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安环罚字〔2022〕65号《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公司处予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元)。
现你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请于收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凭《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公司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