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环罚字〔2022〕108号
安环罚字〔2022〕108号
关岭新牧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MA6JA57Y6C
地 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县顶云街道顶营司城垣城镇综合体商业步行街52号
法定代表人:黄坤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调查情况
2022年9月28日、9月30日、10月9日,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岭分局执法人员到关岭新牧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位于关岭自治县永宁镇康寨村的《关岭新牧标准化生猪养殖(永宁镇康寨村750GP+6000PS)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开展调查工作,发现该项目污水处理站于2022年5月气浮机发生故障以来一直未能正常运行。污水处理站故障调试期间,产生的污水排放至沼液储存池存放后抽至消纳地进行消纳。
以上事实有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岭分局2022年9月28日所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9月28日所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年9月30日所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年10月9日所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10月9日所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2年10月24日所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岭分局委托监测(废水:关岭新牧养殖有限公司康寨养殖场排水口)监测报告(中[检]202210266-3)》1份和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法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2〕10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你公司收到《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2〕108号)后,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以上事实有《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2〕108号)及其送达回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法律规定,及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之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3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岭分局开具缴款通知书,持缴款通知书至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凭证交至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岭分局执法大队办公室。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安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