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环罚字〔2022〕109号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环境卫生服务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528G733000786
地 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县关索街道广场南路
法定代表人:郑红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调查情况
2022年11月3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从严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第二轮交叉检查组、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岭分局执法人员到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环境卫生服务站(以下简称“你环卫站”)负责管理的关岭自治县县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以下简称“关岭县垃圾填埋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关岭县垃圾填埋场2022年第一、第二季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未提交。
以上事实有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岭分局2022年11月3日取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截图为证。
你环卫站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之相关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16日向你环卫站送达《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2〕109号),告知你环卫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环卫站收到《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2〕109号)后,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2〕109号)及其送达回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之法律规定,及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之相关规定,我局对你环卫站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岭分局开具缴款通知书,持缴款通知书至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凭证交至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岭分局执法大队办公室。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环卫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安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