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安关环责改字〔2023〕1号
关岭新牧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MA6JA57Y6C
地 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县顶云街道顶营司城垣城镇综合体商业步行街52号
法定代表人:黄坤
2023年3月24日以来,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岭分局执法人员到关岭新牧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位于关岭自治县永宁镇康寨村的康寨养殖场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
一是康寨养殖场正在开展生猪养殖活动,截止2023年3月24日,现有存栏量母猪5407头,猪仔1404头。养殖场配套建设有处理规模为183m³/d污水处理站一座、固液分离机两套(养殖区和环保站各一套)、刮粪机一套、沼液储存池、应急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二是经调查,康寨养殖场养殖区内固液分离机、刮粪机从2022年12月底故障至今未修复,目前处于停用状态,二级粪沟及集尿池内存有大量粪便;污水处理站进水口前端集水池内可见大量水泡粪;养殖区和环保区无防渗地面及环保区雨水沟均有粪污蓄积。
三是康寨养殖场养殖区西侧围墙下方有水体渗出,渗出的水体通过养殖区外修建的雨水沟流至养殖区和环保站中间的无防渗措施的空地中,已形成一处坑塘。现场检查时,坑塘内水体发黑、发臭。
四是根据安顺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3月24日对康寨养殖场污水处理站清水池、应急池水质开展执法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清水池内水体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氯化物、全盐量、粪大肠菌群六个指标浓度均不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标准中旱地作物标准限值。应急池内水体pH、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氯化物、全盐量、总汞、粪大肠菌群八个指标浓度均不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标准中旱地作物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岭分局2023年3月24日、4月3日、4月6日、4月10日所作《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计4份、2023年3月24日、3月31日、4月3日、4月6日、4月7日所作《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共计8份、贵州科裕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KYBG20230324003-1、GZKYBG20230324003-2)、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法律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一是立即停止非法排污行为;二是所有废水需经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中旱地作物标准,禁止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安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