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安关环责改字〔2023〕2号

日期:2023-05-23 17:31

来源: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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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岭新牧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MA6JA57Y6C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县顶云街道顶营司城垣城镇综合体商业步行街52号

法定代表人:黄坤

2023年4月21日,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岭分局执法人员到关岭新牧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位于关岭自治县永宁镇康寨村的《关岭新牧标准化生猪养殖(永宁镇康寨村750GP+6000PS)项目》(以下简称“康寨养殖场”)开展调查工作,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康寨养殖场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是事故应急池建设位置及容量与环评不符。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事故应急池设计位置为环保站东侧空地,容量为16056m³。实际事故应急池建设在环保站西南侧位置,容量约为5000m³,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设计的不一致,存在批大建小情况,但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建设内容一览表”中标注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一致,并验收通过。

二是沼液储存池未加盖防雨。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污废水暂存设施”中沼液储存池采用露天式设计,上方加盖防雨,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实际建设沼液储存池上方未加盖防雨,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设计的不一致,但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建设内容一览表”中标注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一致,并验收通过。

三是消纳地情况与环评不符。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消纳区与项目位置关系”“灌溉区位置及输送管线图”中康寨养殖场污水消纳位置为康寨养殖场东边的紫山村附近农田,主要种植一季水稻一季油菜。实际消纳位置为康寨养殖场东南侧紧邻养殖场的山上林地,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设计的不一致,但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验收通过。

四是未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和对照井,未开展地下水监测。监测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跟踪监测”中设计在场区下游设置监控井与对照井,并定期对监控井与对照井进行监测。实际康寨养殖场未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和对照井,也未定期开展地下水监测,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设计的不一致,但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验收通过。

以上事实有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岭分局2023年4月21日所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岭分局所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共6份(2023年4月21日1份,4月22日2份,4月23日1份,4月25日1份,5月11日1份)、关岭新牧标准化生猪养殖(永宁镇康寨村750GP+6000PS)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验收意见”和“表3-1 建设内容一览表”、关岭新牧标准化生猪养殖(永宁镇康寨村750GP+6000PS)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场区平面图”、“灌溉区位置及输送管线图”“4.2.2.2项目污废水暂存设施”、“4.2.2.4消纳区与项目位置关系”、“6.2.4.3(3)跟踪监测”、现场检查照片、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法律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一是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是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完善环境保护设施,重新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过程中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于2023年7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岭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安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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