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环罚字〔2023〕21号
关岭新牧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MA6JA57Y6C
地 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县顶云街道顶营司城垣城镇综合体商业步行街52号
法定代表人:黄坤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调查情况
2023年4月21日,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岭分局执法人员到关岭新牧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位于关岭自治县永宁镇康寨村的《关岭新牧标准化生猪养殖(永宁镇康寨村750GP+6000PS)项目》(以下简称“康寨养殖场”)开展调查工作,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康寨养殖场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是事故应急池建设位置及容量与环评不符。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事故应急池设计位置为环保站东侧空地,容量为16056m³。实际事故应急池建设在环保站西南侧位置,容量约为5000m³,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设计的不一致,存在批大建小情况,但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建设内容一览表”中标注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一致,并验收通过。
二是沼液储存池未加盖防雨。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污废水暂存设施”中沼液储存池采用露天式设计,上方加盖防雨,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实际建设沼液储存池上方未加盖防雨,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设计的不一致,但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建设内容一览表”中标注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一致,并验收通过。
三是消纳地情况与环评不符。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消纳区与项目位置关系”“灌溉区位置及输送管线图”中康寨养殖场污水消纳位置为康寨养殖场东边的紫山村附近农田,主要种植一季水稻一季油菜。实际消纳位置为康寨养殖场东南侧紧邻养殖场的山上林地,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设计的不一致,但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验收通过。
四是未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和对照井,未开展地下水监测。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跟踪监测”中设计在场区下游设置监控井与对照井,并定期对监控井与对照井进行监测。实际康寨养殖场未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和对照井,也未定期开展地下水监测,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设计的不一致,但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验收通过。
以上事实有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岭分局2023年4月21日所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共6份(2023年4月21日1份,4月22日2份,4月23日1份,4月25日1份,5月11日1份)、关岭新牧标准化生猪养殖(永宁镇康寨村750GP+6000PS)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验收意见”和“表3-1 建设内容一览表”、关岭新牧标准化生猪养殖(永宁镇康寨村750GP+6000PS)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场区平面图”、“灌溉区位置及输送管线图”“4.2.2.2项目污废水暂存设施”“4.2.2.4消纳区与项目位置关系”\“6.2.4.3(3)跟踪监测”、现场检查照片、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法律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3〕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你公司收到《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3〕21号)后,于2023年5月30日向我局提交《关于申请减少行政处罚申请书》,申请酌情减少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3〕21号)及其送达回执等证据为证。
经会议研究,认为你公司申请减少行政处罚理由不充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法律规定,及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之相关规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缴款信息报给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岭分局,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即可通过电子缴款通知书线上缴纳罚款或至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凭证交至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岭分局执法大队办公室。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安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