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安环罚字〔2024〕9号

日期:2024-04-01 17:10

来源: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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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环罚20249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姓名

关岭自治县顶云乡勤红砂石厂

被处罚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424072046059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郑伦

2024年2月7日,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岭分局执法人员到关岭自治县顶云乡勤红砂石厂(以下简称“勤红砂石厂”)位于顶云街道八角村的《关岭自治县顶云乡勤红砂石厂年产10万立方米砂石技改项目》(以下简称“砂石项目”)开展调查工作,调查情况如下:

勤红砂石厂已编制砂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7年9月22日取得环评批复(关环复〔2017〕27号),于2018年11月8日完成环保竣工自主验收,于2018年投入生产。检查时砂石项目未生产,现场已建设一条砂石生产线(含破碎、筛分和10条传送带),已安装1台雾炮机、1台吸尘器、进料口和传送带配有喷淋设施、8条传送带已进行封闭,2条新增的传送带还未封闭,现场有成品砂石堆放。堆放的砂石部分已用防尘网进行覆盖,但部分砂石(钢砂)露天堆放,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处罚依据

勤红砂石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法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处罚单位名称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决定日期

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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