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安环罚字〔2024〕62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安环罚字〔2024〕62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 |
关岭自治县山智宏砂石开采有限公司 | ||
被处罚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424MA6H1N1U3G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周正勤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24年10月28日,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岭分局执法人员到关岭自治县山智宏砂石开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位于安顺市关岭县永宁镇五指山村垮岩砂石厂(以下简称“垮岩砂石厂”)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垮岩砂石厂成品砂石露天堆放,未进行密闭,也未采取围挡、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露天堆放的砂石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 | ||
处罚依据 |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 ||
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 | ||
处罚单位名称 |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决定日期 |
202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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