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提升监管效能,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立足我县实际,我局对《关岭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现将《办法》(详见附件1)和《修订说明》(详见附件2)进行公示,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相关意见及建议: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关岭自治县财政局(邮编561300)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顶云街道办黄果树游客集散中心内(天书酒店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cazepgs@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24日。
附件1:关岭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关岭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关岭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修订说明
2025年 3月10日
附件1
关岭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属国有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法人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县政府依法对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授权,代表县政府对企业履行授权权限内的出资人职责,对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明晰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完善主责主业管理,明确国有资本重点投资领域和方向。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等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五条 坚持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坚持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促使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
第六条 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同时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条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将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强化企业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落实企业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具体事项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章 国有企业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八条 新设立的国有企业,由县财政出资的,为国有独资企业;由国有企业出资的,为国有法人独资企业;企业国有资本比例大于等于50%的,为国有控股企业;企业国有资本比例低于50%的,为国有参股企业。
第九条 新设立的国有企业须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一律不得擅自设立国有企业。
第十条 新设立的国有企业应当成立筹备组,提出设立方案,经县财政局审核后,由筹备组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同意后,筹备组按规定及时办理工商、税务、国有产权登记等事项。
第十一条 企业出现下列变更情形,按规定程序报批:
(一)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须报县财政局审批同意;
(二)发展定位、法人治理结构等事项变更,须报分管县领导审批同意;
(三)出资人、注册资本金等事项变更,须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二)因发展定位和职能职责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合并、分立解散的;
(三)其他经县政府认定撤销的情形。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的撤销,按下列程序报批和实施:
(一)企业报送撤销申请、董事会决议等材料,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撤销企业实施阶段;
(三)企业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出具清算报告,拟定人员分流和资产、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县财政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审计局审核后,报分管国有企业县领导审批;
(四)清算组应在法定时间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公司终止的情况,告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企业根据审批同意的清算方案组织实施,并报送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三章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
第十四条 根据《公司法》规定,出资人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配齐国有企业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总经理,规范董事长、总经理行权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
第十五条 强化集团企业对所属企业的管理,理顺企业与所属行业的关系。集团公司采取双重管理模式:
(一)集团公司负责对集团所属公司的监督和管理,集团所属公司要对集团公司负责,集团所属公司经营决策、人员招聘、资金使用和监管等都要向集团公司报告,服从集团公司的管理。
(二)集团所属公司要接受行管部门业务管理,做好项目投资计划部署,投资计划要及时向所属集团公司报告。行管部门要支持所属行业国有企业抓好项目规划、申报、落实项目资金或项目融资等业务,指导企业推进项目实施。
(三)县政府分管国有企业的领导统筹县属国有企业相关事宜,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同时分管国有企业党风廉政、意识形态、信访维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十六条 国有独资和国有法人独资企业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行使股东会职权。
第十七条 国有独资和国有法人独资企业设立董事会的,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除县政府有特殊要求和安排外,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集、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均按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国有独资和国有法人独资企业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不具备设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条件的国有独资、全资及控股公司,由企业内部审计等机构根据实际行使相关职责。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召集、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设总经理,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并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聘用、考核、薪酬、履职待遇等按《关岭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关岭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关岭自治县委办公室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规定的通知》等规定执行。其他人员招聘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修订版)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考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县管国有企业的年度综合考核,具体考核评价内容按照每年拟定的综合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章 投资事项管理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是企业投资管理决策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大投资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充分听取企业法律顾问意见。
第二十七条 针对对外投资的项目,要充分开展尽职调查,通过各类信用信息平台、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审查合作方资格资质信誉,选择经营管理水平高、资质信誉好的合作方。
第二十八条 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作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经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由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层决定,子公司参股投资,应当纳入“三重一大”范围,由集团公司决策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九条企业向县财政局申报投资项目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书面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董事会决议;
(四)资金来源说明、企业近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企业投资事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须经其他部门批准的,经县财政局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企业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一)不得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业务;
(二)不得选择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
(三)不得选择财务制度不健全的合作企业;
(四)不得以股权代持、“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投资合作;
(五)严禁向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严格控制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的,应当严格履行决策程序,需经县财政局同意且不得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六)严禁对无股权关系企业及个人提供借款。对所属企业借款要综合评估风险收益审慎开展;原则上对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不得提供借款,确有必要的需经县财政局批准;
(七)企业作为股东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新设企业,不得对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不得先于其他股东缴纳出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通过投资协议或参股企业章程、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依法合规、科学合理约定各方股东权利义务,并结合实际明确分红权、人员委派、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审计监督、信息披露、安全生产、特定事项否决权及股权退出等重点事项,避免对参股股权管理失控,有效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二)依据投资企业公司章程,选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或者重要岗位人员(出纳),积极发挥股东作用,有效履行股东权责。加强选派人员管理,建立健全选聘、履职、考核和轮换等制度,确保派出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履职能力。
(三)建立投后管理小组,明确管理人员,加强运行监测和风险管控,及时掌握参股企业经营情况,发现异常的要深入剖析原因,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防范化解风险隐患。企业董事会每季度召开1次参股企业经营分析会议,将参股企业经营情况书面报告报县财政局;每年2月底以前召开1次股东会,全面分析上一年度参股企业经营状况及分红计划,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县财政局。
(四)加强财务管控,建立资金共管账户,及时获取投资项目企业财务报告,掌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信息。同时,注重投资回报,督促参股企业及时分红。
(五)企业应当退出3年以上未分红、长期亏损、非持续经营的低效无效参股股权,退出与国有企业职责定位严重不符且不具备竞争优势、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参股投资。
第五章 融资事项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国有独资企业直接融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县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对资产负债超过合理水平、偿债能力弱的企业,县财政局要从严审批。
(二)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直接融资事项,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前,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债券发行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在内的全体股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出具意见后,由其股东代表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并及时将审议情况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第三十四条 须经县财政局批准的融资事项,企业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融资的请示,包括融资规模、融资渠道、融资方式、资金用途、融资期限、融资成本等情况说明;
(二)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文件;
(三)融资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说明;
(五)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聚焦主业发展的原则,做好融资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发展规划;
(二)企业债务总额、债务结构、资产负债率及债务风险状况;
(三)拟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融资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四)风险控制机制、流程及风险应对措施。
第三十六条 企业融资事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须经其他部门批准的,经县财政局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企业要结合自身经营状况、项目建设周期、当期金融政策环境等因素确定融资方案,其中:
(一)非经县财政局批准,融资成本不得超过8%;
(二)不得举借没有偿债资金来源的债务;
(三)非经县财政局批准,不得举借期限低于三年的债务用于长期项目建设;
(四)严禁以任何形式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债务,或以任何形式产生以政府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增加政府隐性负债的融资行为。在举债融资时需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所举借债务是企业债务,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
(五)严禁利用没有收益的公益性资产、不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经营性资产开展抵(质)押贷款或发行信托、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各类金融产品融资;
(六)严禁重复利用各类资产担保融资。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为国有企业作为业主实施的项目和国有建筑企业承建的项目。
第三十九条 项目资金(包含融资资金和上级专款)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项目资金使用纳入“三重一大”范围,须经过企业党委会前置研究后董事会集体决策才能支付。
第四十条 项目必须完善相关手续,包括不限于决策程序、招投标、施工合同、监理、竣工验收、审计等。
第四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要建立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实行投资项目全过程闭环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有建筑企业承建的项目必须自行组织施工,严禁层层转包。
第七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十四条 政府取得的下列国有资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一)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三)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四)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收缴工作由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实施,企业应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财政局要加强企业的财务指导和监管,评估企业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运营能力、发展能力和经营风险,发现国有企业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时,及时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情况。
第四十八条 企业必须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经企业董事会研究同意后,送县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九条 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现金管理制度;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三)支票管理制度;
(四)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五)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七)财务印章管理制度;
(八)会计人员交接管理制度;
(九)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十)财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
(十一)财务回避制度。
第五十条 企业应定期向县财政局报送月度、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收支明细及预决算报表。
第五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要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坚持企业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及实施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离任审计等制度,加强对企业领导班子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要完善内部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交流,强化内部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第五十五条 要完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企业人员招聘、经营管理等信息,有效保障社会公众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十六条 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巡查,通过个别谈话、明察暗访、调阅有关资料、受理来信来访等方式,加强问题发现和督促整改,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人员。
第五十七条 要进一步强化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作用,确保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完善企业内审制度,构建对企业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率性进行监督、审查、评价的内审体系,形成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内部管理机制。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金融企业等特殊行业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有参股企业管理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国有出资人按股权占比行使国有股权的决策表决权、知情监督权、资产收益权等法定权利。
第五十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基金投资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府办发〔2017〕88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岭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关岭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修订说明
为适应新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需求,进一步规范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提升监管效能,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立足我县实际,对原2017年印发的《关岭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具体说明如下:
一、《管理办法》修订背景目的
自2022年以来,中央、省、市国资委相应更新出台了关于国有企业在参股、投融资等管理规定,2024年7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2024年8月我县原有投融资委员会临时机构撤销以及市国资印发《安顺市深化国有企业监事会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县属国有企业需要撤销监事会,建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原《管理办法》对国有企业管理跟不上现行要求,故修订《管理办法》,将国有企业党建、设立撤销、治理结构(含企业班子成员薪酬待遇)、投融资、项目管理、考核评价等纳入此办法。切实提升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水平,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与原管理办法相比,主要修订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简化了企业设立、变更、撤销的审批。在第二章 国有企业设立、变更和撤销中,结合上级对国有平台公司设立、撤销的要求及这些年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实践,我们将原需“县委常委会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设立、撤销等事项”修改为只需“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原需分管县领导审批同意的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事项修改为:由财政局审批;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在撤销过程中增加了通知债权人事宜,增加的内容为:清算组应在法定时间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公司终止的情况,告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进一步规范简化了国有企业变更、撤销的程序。
2.优化了治理结构。在第三章治理结构中,根据《安顺市深化国有企业监事会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县属国有企业在今年年底要完成撤销监事会,建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内部审计机构,将公司监事会相关职权转移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我们将原《管理办法》中涉及监事会的职能修改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原《管理办法》中“强化母企业对子企业的管理,理顺企业与所属行业关系。县属三大集团公司即恒兴集团公司、城投集团公司和旅投集团公司的所有子公司采取双重管理模式”修改为“强化集团企业对所属企业的管理,理顺企业与所属行业的关系。集团公司采取双重管理模式”;将原《管理办法》中第七章薪酬管理、第八章考核考评合并修改到该章节中的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归纳了国有领导人员聘用、考核履职待遇、国有企业年度综合考核等内容。
3.细化了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我们将原《管理办法》中第四章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4条细化为3个章节,分别为投资事项管理、融资事项管理、项目管理。其中:投资事项管理,共7条,在公司投资决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项目应报送资料、投资监督管理、投资项目企业的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融资事项管理共5条,在公司融资事项程序、融资事项报送资料、融资事项的可行性研究、确定融资方案等方面进行规定;项目管理共5条,在公司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决策程序、档案管理等作了要求,并要求国有建筑企业要自行组织施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