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林业局关于《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5-03-11 15:16 来源: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当前我县森林防火工作,提高全民森林防火责任和意识,切实加大对火源的管控力度,严防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发生,特起草《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以下简称《禁火令》),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禁火令》的必要性

关岭县位于贵州省中部,森林面积126.34万亩,森林覆盖率56.36%,根据《贵州省安顺市森林火灾风险普查评估与区划报告》我县森林火灾危险的等级为中高等级地区。近年来,气候异常增多,森林防火工作形势十分严峻。根据近几年的实践证明,在高火险期间由县人民政府颁布禁火令,既可以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责任和意识,又为执法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置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从而加大了打击失火违法犯罪的力度,有效地控制了森林火灾的发生。因此,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间,制定和颁布《禁火令》,是我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森林防火工作,完善森林防火制度建设,提升防控能力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禁火令》的依据

该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及《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三、主要内容

《禁火令》共七条,包含制定目的和依据、禁火时段、禁火区域、禁火内容、禁火区特殊用火规定、防火灭火责任、责任追究以及各相关部门举报电话等内容。在上位规定框架下,明确规定了我县的森林草原禁火期和森林草原禁火区,罗列六类具体的禁火行为,对特殊用火行为的审批作出说明,并公布了全县各森林防火相关部门的举报电话,整体框架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以及《贵州省森林草原禁火令》的规定。

四、本《禁火令》的征求意见及会议研究的情况

县林业局于2025年1月3日代拟《禁火令(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1月8日向县公安局、县应急局,13个乡镇(街道)征求意见,2025年1月13日至2025年1月24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2025年3月7日,经县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三、《森林防火条例》

1、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2、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3、第二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4、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5、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至次年5月为全省森林防火期,2月至4月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发布命令,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调整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火灾高发时段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提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内用火之前未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的;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四)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