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6-312557 | 成文日期 | 2026-01-27 |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6-01-27 |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 名称 |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 | ||
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和《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发布我县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期
每年10月至次年5月为森林草原防火期。包括但不限于在上述时段内,当发布森林火险三级以上(含三级)天气等级或森林火险黄色以上(含黄色)预警等级信息时,我县自动进入森林防火紧急状态。
二、禁火区域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原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草原。
(二)严禁焚烧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
(三)严禁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四)严禁吸烟、点火照明、取暖、野炊和举办篝火等活动。
(五)严禁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
(六)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禁火区特殊用火规定
(一)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火申请,取得审批机关的同意,且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火申请,取得审批机关的同意,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
(三)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五、落实各项防火灭火责任
(一)县防灾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草原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火源进行严格管控。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举报)。县防灾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警(举报)后,立即上报县林业局。
(三)森林防火检查点对进入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个人要严格落实防火登记检查,开展针对性防灭火宣传教育。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六、严格追责问责,依法依规处理
凡违反本禁火令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处理。
(一)凡违法本禁火令者,将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和《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智障人员玩火引起森林及荒山、草地火灾,依法追究家长及其监护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对违反禁火令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七、森林草原火灾报警(举报)值守电话
县防灾减灾委员会办公室:0851-37228119
县森林防火宣传中心:0851-37119986
关索街道办事处:0851-37223365
龙潭街道办事处:0851-37114507
顶云街道办事处:0851-37845123
百合街道办事处:0851-37224448
花江镇人民政府:0851-37710057
永宁镇人民政府:0851-37840017
坡贡镇人民政府:0851-37760008
岗乌镇人民政府:0851-37842069
上关镇人民政府:0851-37846149
断桥镇人民政府:0851-37762301
沙营镇人民政府:0851-37843074
新铺镇人民政府:0851-37844098
普利乡人民政府:0851-37716068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