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百合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办事处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公开。办事处信息公开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公开办事处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办事处信息的权利。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办事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城乡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及其实施情况。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4.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
5.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办事处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2.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投资和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3.办事处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4.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
5.办事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及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
(四)办事处机构
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情况和办事处工作部门的机构设置、法定职责、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五)行政执法方面
1.行政许可和行政登记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行政征收项目的依据、对象和标准;
3.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及标准;
4.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及程序。
(六)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办事处信息。
第六条 办事处拟作出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 下列办事处信息,可以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公开:
(一)办事处掌握的与公众关系密切的市场信息;
(二)对具体事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行政许可、行政登记、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四)扶贫、优抚、就学、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福利待遇的落实情况;
(五)其他依法申请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下列办事处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或者可能威胁个人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办事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公开:
1.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2.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不会给相关当事人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
第九条 办事处主动公开办事处信息应当通过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采用上级政务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固定公开栏、召开会议、广播电视、印发文件、告知单、便民手册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公开内容真实可靠,群众能看明白。
(二)开通热线电话,利用电话接受群众咨询、投诉、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三)利用网站公开,依托于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及时更新、发布办事处有关政务信息。
第十条 办事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办事处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保管、维护和更新办事处信息;
(二)负责主动公开办事处信息事宜;
(三)受理和处理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办事处信息目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办事处应当将办事处信息公开事务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办事处信息公开事宜。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办事处提供办事处信息的,可以向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应当提供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办事处信息的内容描述。
第十三条 办事处收到要求提供办事处信息的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可以当场提供的,应当当场提供。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要求提供的办事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供,并按下列规定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要求提供的办事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其获得该办事处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办事处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其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办事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要求提供的办事处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办事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办事处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办事处及时予以更改。办事处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办事处更改与自身相关的办事处信息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办事处核实后,应当按程序予以更改。
第十六条 办事处依申请提供办事处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方便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办事处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印等服务。
第十七条 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办事处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章 监督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办事处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办事处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对符合本制度条件的申请,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办事处信息的;
(三)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四)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的。
第二十条 办事处隐匿或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有关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百合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