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关岭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防止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 理的有机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 部令第 35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令第 36 号)及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更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黔财资〔2016〕16 号》等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组织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促进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 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
(二)通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电器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家具用品等;
(三)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四)图书;
(五)其他固定资产。
第五条 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资产配置与部门预算相结合;
(五)勤俭节约,从严控制,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予新购。
第二章 配置条件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
(五)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第七条 因机构设立或者变更需要配置资产的,由设立或者变更部门根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原有部门存量资产状况,以调剂为主要方式提出资产配置方案,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增加工作职能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先通过内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 的,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 现有资产需更新的,须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 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的原则,推行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促进资产的合理、节约、有效使用。
第三章 配置标准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性能的设定,是单位安排资产配置预算、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实施资产采购和对资产配置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十二条 土地、办公用房、公务用车配置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专用设备按照行业管理进行配置,暂无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包括信息化办公设备、电器设备和其他设备、办公家具等,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对未列入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关岭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购置。
第十四条 办公家具的配置应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环保的原则,不得配置高档和进口家具。
第十五条 配置标准所规定的数量和价格标准是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的最高限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该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是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 但尚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节约经费开支。
本办法施行前,现有资产仍继续使用,待正常报废并按程序 办理报废手续后,需新增资产时,再按程序和规定标准进行更新 购置。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是一个动态标准,财政部门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技术水平、市 场价格变化以及资产普及程度等因素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四章 配置程序
第十七条 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购建。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的购建,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等有关规定执行,并附送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材料。
第十八条 编报年度资产配置计划。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根据本单位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配置资金来源等情况,编制年度资产配置计划,与部门预算一起报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一)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单位年度资产配置计划。主管部门根据批复单位预算情况、业务需求、资产存量、有关资产配置标准、配置资金来源情况和本部门资产使用情况,对本单位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计划事项进行审核后(一级预算单位需经本单位财务或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县财政局核准。
(二)县财政局核准部门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县财政局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对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资产配置计划,结合人员编制、资产存量、配置标准等相关规定进行核准,属配置标准内配置的资产由县财政局资产管理股室核准。
(三)因特殊工作需要,单位确需配置的资产在数量、价格上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或用途为教学科研、办事大厅、工作专班、工作领导小组等非本单位行政办公用设备的,即属非配置标准的资产,应由单位填写“行政事业单位非配置标准内国有资产配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县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室核准。
(四)关岭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所需经费在部门(单位)公用经费等预算中列支。
(五)新成立单位、新开展大型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专项经费购置通用设备的,由县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室根据有关 经费管理规定及配置标准审核后确定。
(六)经核准的资产配置计划应纳入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未经核准配置资产或应进行而未进行政府采购的,单位不得办理资产购置资金的拨付和报账手续。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上级部门拨付的项目资金配置资产的,上级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中资产配置已有规定的, 按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上级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中资产配置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剂。行政事业单位提出调剂资产申请,附调出单位对该资产的使用情况,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县财政局核准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有权进行调剂。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 应结合部门预算及实际需要,填报资产配置标准或非配置标准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核准。
(一)因工作需要临时配置资产的;
(二)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无法预见的情况需要追加资产配置的;
(三)需要对县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已核准的资产配置计划进行调整的;
(四)其他需要单独提出资产配置计划的特殊情况。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对关岭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等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本单 位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行政事业 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县财政局、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核资产配置事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编制单位资产配置计划,办理相 关的资产配置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完成相应的账务处理工作。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 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审计,办理有关权属证明,并按现行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资产,单位应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先行进行账务处理,待竣工决算手续完成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账卡、领用、保管、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及财务管理责任。
(二)各单位应对采购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并将相关信息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 系统,实施动态监管。
(三)各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资产的领用、保管和清查盘点等工作,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条 自本办法实施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配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的,县财政局将视情节轻重暂停办理新增资产配置和资产处置事项。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进行资产配置的;
(二)超过资产配置标准购置资产,未报批的;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进行资产配置的;
(四)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拒不接受调剂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导致资产资产配置不合理的。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相关资产的配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岭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关财综〔2016〕13 号) 同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