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变更、更正-姓名更正
审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条件: 一、事项名称主项变更更正-姓名更正二、权利类型行政确认三、受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政务中心)。四、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五、受理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六、申请条件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更正的,公民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提交与变更更正事由相关的材料,由公安派出所予以变更更正。公民主项变更更正的,公安机关应缴销居民身份证,公民应换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变更更正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更正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更正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七、禁止性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更正:(一)正在服刑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二)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三)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四)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五)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变更姓名的其他情形。八、办理方式服务窗口办理。九、办理结果出具登记户籍信息的《居民户口簿》和《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十、监督投诉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十一、咨询查询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十二、行政复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十三、行政诉讼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申报材料 :1 .书面申请,内容应包含不存在禁止性要求情形的说明(必需) 2 .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必需) 3 .夫妻离婚后需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一方已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材料)4.派出所民警的调查报告(内容包含:人像,指纹等检索比对情况,存疑的进行走访调查,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收费标准:免费
承诺时限 :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