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和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要求,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结合我县交通运输领域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交通运输执法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处罚工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依据、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裁量和处罚结果应公开公示,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下级机关的行政处罚公示公开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纠正下级机关的不当行政处罚公示公开行为。
三、行政处罚公示应该具备以下内容:
(一)案件来源;
(二)执法主体、受委托实施的行政机关;
(三)执法人员;
(四)行政处罚的事项;
(五)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期限;
(六)实施行政处罚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条件;
(八)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九)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对依法制定的交通行政处罚自用裁量细化标准、制度和程序应当一并公示。
四、当事人要求交通运输部门对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交通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消息。
五、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发生其他影响行政处罚实施的重大客观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变更相应公示内容或者停止相应内容公示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变更或者停止公示,并向处罚当事人说明情况。
六、交通运输部门因公示不完整或者公示错误,造成公示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符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及时补正公示内容,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七、行政处罚公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实施:
(一)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张贴;
(二)设立政务公开栏;
(三)互联网站公布;
(四)其他便于实施且易为公众获知的方式;
八、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办公室和处罚,规范处罚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九、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或者电子邮箱地址,鼓励群众举报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十、本制度自2021年7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