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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岭自治县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8-10 11:32 字体:[]

第一条  为做好我局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下列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项;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重大社会影响是指具有示范效应,属于社会关注热点的;引发社会风险是指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群体利益可能诱发连锁反应的;(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包括对当事人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件或相应的经营范围的决定;我局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参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执行;(四)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已经组织听证的;(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七)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子行政赔偿决定的;

(八)拟加重,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九)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第四条  配备专门法制审核人员,确保人员配备适应工作需要;我局负责组织对法制审核人员的业务培训。第五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执法决定前,认为该行政执法决定属于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范围的,应当送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决定不得作出。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第六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您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提交。第七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提交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就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五)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报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一)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二)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六)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成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第九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子作出执法决定的建议;(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四)程序不合法,提出纠正意见;(五)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单位领导处理。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由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提交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第十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法制审核的送审材料、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决策机制等内容,由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中加以细化和明确。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案件业务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1年7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