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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岭自治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桥梁养护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2-08-24 17:00 字体:[]

为加强我县管辖道路的桥梁养护管理,保持桥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保证公路运输的安全、畅通,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程,以及《贵州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要求

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要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桥面养护为中心,以承重构件养护为重点,加强全面养护。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应做到外观整洁,桥面铺装坚实平整、横坡适度,结构完好,标志、标线等附属设施齐全。公路桥梁的养护作业要保障车辆、行人的安全通行,要有相应的环保措施。

二、管理职责

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具体组织实施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建立公路桥梁的养护档案,随时掌控桥梁的运行状态,并制定应对突发险情的抢险处理方案,确定固定的抢险队伍,责任落实到人设置专(兼)职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负责管辖范围内桥梁的养护、维修、加固、验收、建档等各个环节的技术工作。

三、桥梁养护

按照交通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规定的内容进行桥梁的养护管理,对桥梁进行经常检查、定期检查以及特殊检查,并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评定。

对管辖范围内的桥梁进行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经常检查原则上每月至少一次,汛期或技术状况较差的桥梁应增加检查频率,超重车辆通过后应立即进行检查,技术状况好的桥梁可两月检查一次。检查内容主要是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及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新建桥梁的第一次定期检查为交付使用后一年。定期检查的内容要涵盖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的各个方面,要为桥梁的评定提供依据。对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难以判断损坏原因及损坏程度、桥梁技术状态处于四、五类者和当桥梁遭受自然灾害或主要构件受到大型物体撞击的情况,应立即上报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2、对桥梁的检查应做好记录,建立养护档案,内容应包括:桥梁基本状况,原桥设计图,桥梁的历史、地质水文情况,历年遭受地震、水毁、滑坡、泥石流损害情况,超重车辆行驶影响情况,历次桥梁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资料,历次桥梁大中修工程的施工原始记录、竣工图表以及验收资料,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录音、录像、照片等音像资料。桥梁的养护管理档案要注意采用先进技术手段,逐步提高管理水平,达到数据共享,使用方便。

3、对桥梁进行定期检查后,要根据《公路桥涵养护规范》规定的指标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的等级,分别采取不同的管养措施:

一类桥梁(完好、良好状态),正常养护;

二类桥梁(较好状态),小修;

三类桥梁(较差状态),中修,必要时限速、限载使用;

四类桥梁(差的状态),严格交通管制,必要时暂停使用,及时上报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五类桥梁(危险状态),停止使用,及时上报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对评定等级为四、五类的桥梁,应首先报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由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会同业主单位及时约请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检测、鉴定,必要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桥梁检测单位对桥梁现状进行检测、鉴定。并根据检测、鉴定结果确定处理方案。

4、建立桥梁营运预警制度和桥梁巡查工作制度。尤其在进入汛期后,应加大桥梁巡查频率,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对可能因山洪暴发、坍方、泥石流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危及桥梁安全的,要制定相应的抢险应急方案,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四、桥梁加固和改造

1、对纳入桥梁养护年度计划需要加固、改造的桥梁,由市公路处会同业主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大桥、特大桥的加固、改造,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再根据检测情况进行施工图设计。

2、桥梁加固、改造施工图设计,由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会同业主单位邀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大型项目按“双设计院制”进行设计审查,大、中桥梁施工图设计报省公路局进行审批,报省交通运输厅核备,特大桥梁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3、当桥梁加固、改造资金达到或超过新建一座类似规模桥梁投资的60%(中、小桥达到50%)时,设计单位应将加固、改造方案和拆除重建方案进行论证比较,择优选用。

4、经过审批的施工图设计由业主单位组织实施。桥梁加固、改造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桥梁加固、改造工程完工后,由批准机关会同业主单位和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五、危桥管理

1、在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以及巡查中,一旦发现桥梁出现险情,要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及时设置限载、限速等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组织人员对车辆进行分流,暂停桥梁的使用,并向同级主管部门,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协调好各方关系,保证各项措施的落实。

2、病危桥梁在进行加固处理前,派专人在桥头昼夜看护,密切监视桥梁状况,严防发生桥垮车毁人亡等恶性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

六、超重车辆过桥管理

1、超过桥梁设计荷载标准的重载车辆(以下简称超重车辆)确需通过桥梁时,由所要通过桥梁所属的县(区)交通运输局会同业主报市交通运输局批准。

2、超重车辆过桥前,承运单位应事先与所属县(区)交通运输局和业主单位取得联系,并报送以下相关资料:

1货物的基本情况

2)运输车辆的平、纵结构(包括轮距、轴距、轴重、总重等)

3)重载过桥初步方案

4)确保重载过桥的安全预案

3、严禁未经批准的超重车辆擅自通过桥梁,重载过桥期间应由路政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并在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及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按照经过专家论证的过桥方案实施,必要时可临时禁止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4、重载过桥后,应由过桥前的同一家检测单位对桥梁再次进行检测,对桥梁的结构状况作出评估。

5、重载过桥的所有费用(包括检测、加固设计、设计审查、施工等各项费用)由货主承担。

七、附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未按规定编制桥梁养护年度计划,对所管辖范围内桥梁日常养护不及时,造成桥梁出现病害或损坏的;

2、所编制的桥梁维修加固年度计划、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的;

3、挪用桥梁维修加固专项资金,或配套资金不落实,延误桥梁病害处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按要求对所管辖范围桥梁进行定期检查,不建立桥梁养护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的;

5、不履行检查职责,或检查观测不到位,检查记录不认真、不及时、不准确,出现问题未及时报告的;

6、未按照规定制定桥梁的安全抢险应急方案,发现问题不按照应急方案采取措施或应急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对桥梁加固、维修、改造工程监管不力,导致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

8、对超重车辆未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报批,随意放行的;

9、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以上情况,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