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关岭地处黔中腹地,有着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拥有丰富的中草药资源,素有“黔中无闲草,关岭皆灵药”的美誉。县境内中草药资源丰富,是丹参、杜仲、天麻、何首乌等药材的原产区域之一。现有野生木本、草本、藤本药材1600多种,列入国家药典的药材300余种,民间使用的中草药近1000种。经过多年的发展,自发形成了花江、岗乌两大中草药市场,目前正在打造“黔药”商贸中心和云贵高原道地药材关岭集散中心,这对促进我县中草药产业发展,助推乡村振兴,起到了积极作用。关岭群众历来有外出卖药的传统,县内有大量的民族医药从业人员,很多外出到全国各地售卖中草药或者使用针灸、推拿、接骨、拔罐等传统民族医疗技法给患者提供诊疗服务,以此作为家庭生活主要来源。但从业人员文化层次低、年龄偏大,大多使用祖传秘方、偏方治病,虽有实实在在的疗效,但却无医理、药理的支撑,普遍存在没有经过规范的技术培训、无相应执业资质的问题。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也高度重视中医药的发展,国家层面对中医药的立法保护一直比较重视,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省人大常委会也出台《贵州省中医药条例》,关岭自治县抢抓中医药发展、国发2号文件实施和贵州省委改革办将关岭作为“中药材产业融合发展试点县”的机遇,为适应我县中药材产业以及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发展的迫切需要,县委、县政府确定以“关岭牛、中药材”为核心的2+N产业发展布局,提出“三县一中心”的建设目标,把中药材产业作为乡村振兴的主导产业,大力发展民族医药、打造中药材大县。为做到党委有要求、人大有行动,实现立法决策与党委决策同频共振,充分利用我县丰富的药材资源、传承和发展好传统民族医药,在解决群众增收致富的同时保障好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为充分发挥民族地方立法对县域经济发展的引领和推导作用,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有制定《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的必要。
二、制定《条例》的依据是什么?
本《条例》制定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借鉴了外省、市、县的相关经验。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条例》分为总则、民族医药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和民族医药研究、民族药材发展与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四十二条,具体说明如下:
(一)关于立法原则
《条例》明确发展民族医药应当遵循传承创新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好民族药材资源,发掘传统民族医药的特色和优势为人民健康服务。
(二)关于表彰奖励
为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民族医药工作,《条例》规定在民族医药教育、科研、传承、带徒授业、民族药材生产经营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三)关于民族医医疗机构设立
为给符合条件的民族医药人才从业提供更多便利,《条例》规定开办民族医诊所,申请人按规定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在备案范围内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
(四)关于民族医药从业管理
《条例》专章规定了民族医药从业人员的管理,明确成立民族医药行业协会,为从业人员提供交流平台;鼓励有民族医药特长的人员到民族医科室、民族医馆从业;针对县内从业人员多且无行医资质的现状,根据自治县民族医药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分三个层次为不同群体人员取得行医资质提供了相应的渠道。
(五)关于人才培养
针对县内民族医药人才缺乏的现状,《条例》规定成立民族医药专家委员会,聘任专家参与民族医药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评选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群众认可的民族医师,由自治县人民政府颁发民族名医证书;为培养更多民族医药人才,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出台民族医药方面高层次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鼓励退休医师到基层提供民族医诊疗服务、在职称评聘时向承担授业带徒任务的医师适当倾斜;鼓励开展民族医药药方、单方、验方的发掘、整理;鼓励民族医药人才的传承,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好、传承好民族医药,更好推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六)关于民族药材发展和利用
中国传统医学自古以来就是医药不分家,中医药讲究即医即药,以医带药。为确保民族药材品质,发展和利用好民族药材,结合自治县的实际,《条例》专章对民族药材发展和利用作了规定,对县人民政府及部门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包括编制民族药材种植规划、种植技术培训、支持申报绿色药材认证、道地药材认证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