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青少年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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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省体育局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青少年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黔体发〔2022〕1号),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县青少年体育类培训机构,更好服务于全县广大青少年儿童群体,促进全县体育类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县情况,制定本设置标准(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青少年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体育类培训机构”)是指从事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相关专项运动技能非学历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教育培训,经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教育和科技局联合审核同意、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在县市场监管局或县民政局依法注册登记的机构。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以传授和提升专项运动技能体能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本标准所指中小学生包括3—6岁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高中阶段学生。

本标准不适用于体育行政部门所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体育运动学校、公共体育场馆等事业单位面向儿童青少年群体开展的非营利性的体育训练、体育培训、运动场地(馆)等体育服务,以及学校自行管理的校内体育训练。

二、基本要求

(一)体育类培训机构按照本设置标准申请设立,原有的体育类培训机构须在该标准印发起3年内重新申请。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滑雪等)的,还必须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方可进行申请。

(二)体育类培训机构须经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教育和科技局联合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完成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登记方可开展培训。

三、机构职责

(一)举办者

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1.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2.如有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并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3.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企业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

(二)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三)章程制度

培训机构应制定章程,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其他相关规定。培训机构应制定并完善安全管理、从业人员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档案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收费退费管理、设施设备管理、教师培训考核、课程备案和公示等规章制度。

(四)决策机构

培训机构应加强党的建设,依法依规设立决策机构,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行政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已成立基层党组织的,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

三、场地设施

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地及设施,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地性质

1.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地,场地的房屋(不动产)产权清晰。如系租赁,应签署2年及以上的有效租赁协议(或合同)。

2.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简易用房、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场所作为培训场所地。

3.招收学龄前及小学生的培训机构,培训场所不应设置在4层及以上楼层;招收中学生的培训机构,培训场所不应设置在5层及以上楼层。

(二)场地面积

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总面积不低于100㎡,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总面积不低于200㎡,(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培训场地总面积不得低于办学场地面积的三分之二)。

(三)设施设备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和照明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三)场地要求

1.体育类培训机构的办学场地应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培训场所,应经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合格;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用隔震减震技术,达不到国家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不得用于开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体育器材应配备与所开展体育培训运动项目相适应的符合国家(生产和使用)标准的市场通用合格设施器材。

2.施行“一点一证”,培训机构须在备案确认的培训地点办学,培训地点场地设施、项目需与证件申报培训范围相一致,综合性体育场馆,可申请综合性项目培训,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点,不得擅自增设培训点和分支机构。

四、培训内容

1.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培训,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自主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要求,自觉按照“非学科类”的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开展课外体育培训。培训课程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运动能力等相匹配,具备科学、完整的课程体系和内容,不得出现名不符实的情况,严禁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且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2.培训教材可选用正式出版发行的教材或自编教材,教材(含省编)及相配套的资料库、视频等培训材料应递交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备案。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采用自编教材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建立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和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五、从业人员

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培训机构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培训事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相应的专业技能以及培训能力并符合以下相关条件。

(一)基本条件

聘用的教练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取得与培训项目相应的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国家级、省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经国家级、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备案后,市(州)级单项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培训认可的相关证书。

体育类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专兼职,可聘请持技术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体育服务。聘用外籍执教人员的,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

(二)人员配备

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体育类专业培训项目及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羽毛球、篮球等运动类,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

(三)人员管理

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开展岗位培训。

六、开办及保证资金

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所设置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开办注册资本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七、机构管理

(一)收费管理

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教育部《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指引(试行)》规范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严格落实银行托管的资金监管模式,鼓励实施先培训后付费或一课一销的培训收费模式。

(二)内部管理

体育类培训机构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政策规定,建立财务管理、账户管理、收退费管理等制度,规范运行;建立员工准入、劳动用工、档案资料等内部规章制度,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自觉使用校外培训监管平台,提高运营服务质量,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评估和审计。

(八)安全管理

体育类培训机构培训场地应建立健全各类安全制度和意外突发状况处置程序,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培训机构应配备不少于1名持有急救证书的人员,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和设备;配备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并能熟练使用通讯、治安和消防器材。体育类培训机构必须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八、审批登记

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举办者应向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提出设立申请,提交相关申办材料审核,经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教育和科技局联合审批,下发办学批复文件、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再由县民政局或县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登记并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且证照齐全才能开展培训业务及其相关活动。

九、附则

本准入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在本准入标准实施前已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在3年内按本准入标准要求,重新审核登记。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关岭自治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2.关岭自治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

3.关岭自治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

4.受理通知书

5.关岭自治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

6.办结通知书

7.审批流程及办理材料

附件1关岭自治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docx

附件4受理通知书.docx

附件2关岭自治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docx

附件3关岭自治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docx

附件6办结通知书.docx

附件5关岭自治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docx

附件7关岭自治县面向中小学生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及办理材料.docx